(2016)闽0125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倪珠玉与张伟滨、郭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珠玉,张伟滨,郭志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909号原告倪珠玉,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张伟滨,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郭志艳,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珠玉与被告张伟滨、郭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珠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倪珠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