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民终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董某乙与董某甲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终1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甲,男,生于1974年3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万军,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乙,男,生于1952年4月1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遂勤,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某甲与被上诉人董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2日作出(2016)豫1324民初字517号民事判决,董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4民初字5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50元,退还上诉人董某甲。审判长 王邦跃审判员 窦丁平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