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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曲永春与刘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永春,刘旭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889号原告曲永春,男,1952年2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刘旭东,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永春与被告刘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永春撤回对被告刘旭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