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曲永春与刘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永春,刘旭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889号原告曲永春,男,1952年2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刘旭东,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永春与被告刘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永春撤回对被告刘旭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