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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谢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凌云,谢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黄凌云。被执行人谢秀英。申请执行人黄凌云与被执行人谢秀英,朱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黄凌云的申请,被执行人谢秀英,朱庆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凌云40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40800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朱永春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安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