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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郁长海与滕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郁长海,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438号申请人郁长海被申请人滕林申请人郁长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鲁N37X**/鲁NFX**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N37X**/鲁NFX**挂车予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