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杨兴成与代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成,代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杨兴成,男,195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代建,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杨兴成申请执行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泸泸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兴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代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过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泸泸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郑红英审判员 田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利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