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执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与吴志坚、黄聿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吴志坚,黄聿堡,黄昭菊,李世平,李振来,李庆礼,李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执保6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城关文化路88号东方明珠1-2层。法定代表人汤振声,行长。被申请人吴志坚,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被申请人黄聿堡,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福建省古县人,住古田县。被申请人黄昭菊,女,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申请人李世平,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申请人李振来,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申请人李庆礼,男,汉族,1957年3月1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申请人李珠琴,女,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与被告屏南云霞石板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舜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志坚、柯永花、黄聿堡、黄昭菊、李世平、李振来、李庆礼、李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以下的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李世平所有的坐落于屏南县古峰镇佳垅亭坪房产(权属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号,屏国用2012第00718号);2、查封被申请人李振来所有的坐落于屏南县古峰镇县府路9号楼1层102房产(权属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号,屏国用2010第0251-1号);3、查封被申请人李庆礼、李珠琴共有的坐落于屏南县古峰镇达顺路18号A603房产(权属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0122015-1、20122015-××号,屏国用2013第00098号);4、查封被申请人黄聿堡、黄昭菊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惠风路1号(华府豪庭)2幢23层2××1号房产(权属证号:20133228);5、冻结被申请人黄聿堡持有的屏南云霞石板材有限公司10%股权(价值300000元);6、冻结被申请人吴志坚持有的屏南云霞石板材有限公司90%股权(价值27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于被申请人李世平所有的坐落于屏南县古峰镇佳垅亭坪房产(权属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号,屏国用2012第00718号)、李振来所有的坐落于屏南县古峰镇县府路9号楼1层102房产(权属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号,屏国用2010第0251-1号)、李庆礼、李珠琴共有的坐落于屏南县古峰镇达顺路18号A603房产(权属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0122015-1、20122015-××号,屏国用2013第00098号)、黄聿堡、黄昭菊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惠风路1号(华府豪庭)2幢23层2××1号房产(权属证号:20133228)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申请人黄聿堡持有的屏南云霞石板材有限公司10%股权(价值300000元)、吴志坚持有的屏南云霞石板材有限公司90%股权(价值27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三、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作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