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登喜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贺景林等民间借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雨倩,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登喜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贺学忠,贺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异11号异议人:邬雨倩,女,汉族,29岁,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登喜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集宁区。法定代表人:师景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贺学忠,男,汉族,42岁,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被执行人:贺景林,男,汉族,现住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登喜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贺学忠、贺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邬雨倩于2016年5月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邬雨倩称贺学忠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登喜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集宁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集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乌民终字第304号判决维持原判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登喜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集宁区人民法做出裁定,扣押异议人名下蒙AIS***号路虎车一台,蒙AIS***号路虎车为异议人个人财产,异议人对集宁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撤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裁定书,解除对蒙AIS***号车辆扣押,主要理由如下:一、贺学忠在所执行的案件中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登喜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时间是在2009年5月20日,债务发生时间也不在邬雨倩与贺学忠婚姻存续期间,案件涉及债务也非夫妻双方共同债务。集宁区人民法院以非共同债务执行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没有执行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执行错误。二、集宁区人民法院扣押路虎车,发动机号码121201082*****ps,是在2013年5月29日由邬雨倩购买,而邬雨倩与贺学忠结婚日期是在2013年8月6日,集宁区人民法院所扣押的路虎车属于邬雨倩婚前个人财产。综上,执行债务为贺学忠个人债务,执行财产蒙AIS***号路虎车为异议人个人财产,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扣押蒙AIS***号车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予以撤销裁定书并解除对蒙AIS***号车辆扣押。本院查明,异议人邬雨倩与被执行人贺学忠是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要求执行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只要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且不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即可。本院认为,异议人邬雨倩与被执行人贺学忠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要求执行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只要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且不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邬雨倩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段海军审判员 赵宏伟审判员 严雪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