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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洪若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洪若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041号原告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德化县。法定代表人杨志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平,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若凡,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人,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洪若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精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