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徐全伟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全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805号罪犯徐全伟,男,1987年1月2日出生,福建省永春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1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62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5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11日至2017年5月10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徐全伟于2013年8月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57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全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累计达标分10.6分。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全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全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