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正光与徐彬、丁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光,徐彬,丁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2887号原告王正��,居民。被告徐彬,农民。被告丁冬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光诉被告徐彬、丁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正光未交纳诉讼费用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周新欢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