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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姜永峰诉被告袁炜茗、董树彬、姜红岩、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峰,袁炜茗,董树彬,姜红岩,徐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826号原告姜永峰。被告袁炜茗,28岁,现住扶余市。被告董树彬,40岁,现住松原市。被告姜红岩,司机,现住扶余市。被告徐辉,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永峰诉被告袁炜茗、董树彬、姜红岩、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剩余413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徐冬颖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