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姜永峰诉被告袁炜茗、董树彬、姜红岩、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峰,袁炜茗,董树彬,姜红岩,徐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826号原告姜永峰。被告袁炜茗,28岁,现住扶余市。被告董树彬,40岁,现住松原市。被告姜红岩,司机,现住扶余市。被告徐辉,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永峰诉被告袁炜茗、董树彬、姜红岩、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剩余413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徐冬颖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