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增青、罗红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增青,罗红娟,封胜祥,傅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增青被执行人罗红娟被执行人封胜祥被执行人傅艳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49063.42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受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49063.42元,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增青、罗红娟、封胜祥、傅艳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员 张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