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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永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申请赵梅玲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河北爱弗特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吴杰,赵龙,赵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永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茂龙。被执行人河北爱弗特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吴杰。被执行人赵龙。被执行人赵梅玲。永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申请赵梅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字第11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马文安执行员  张献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