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民申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包头市东河区城乡建设局与哈尔滨市金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包头市东河区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金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民申8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包头市东河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环城西路红星桥北。法定代表人王晓晖,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岳崇峰,内蒙古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瑞芳,内蒙古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金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白城村八组。法定代表人孙唯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腾翔,系包头市东河区148法律服务九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包头市东河区城乡建设局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金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东民初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包头市东河区城乡建设局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依据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再审。哈尔滨市金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包头市东河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和《包头市东河区绿化工程第三标段新增项目补充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申请人依合同进行绿化工程施工并完成合同义务,再审申请人未全部支付合同价款事实存在,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将竣工结算相关资料交给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至今未能做出结算结果,依照合同约定,视为认可工程竣工结算。综上,包头市东河区城乡建设局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包头市东河区城乡建设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包头市东河区城乡建设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王志宇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