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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宋明娟与冯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军,宋明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2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冯军,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姜希扬,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宋明娟,无固定职业。上诉人冯军因与被上诉人宋明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11)龙民三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11)龙民三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孔祥顺审判员  王家国审判员  于 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