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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2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某,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县。委托代理人:李才生,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裴凤燕,邯郸县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连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连某婚前个人财产未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民初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梁国华审 判 员  徐世民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