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梅、王爱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梅,王爱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191号申请人赵梅。申请人王爱勇。申请人赵梅与被申请人王爱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王爱勇所有的苏N×××××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20000元,并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爱勇所有的苏N×××××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秀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