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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梅、王爱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梅,王爱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191号申请人赵梅。申请人王爱勇。申请人赵梅与被申请人王爱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王爱勇所有的苏N×××××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20000元,并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爱勇所有的苏N×××××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秀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