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执字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某市某有限公司,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字323-1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某县某村人,身份证号1323241971********。被执行人某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里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某县某村人,身份证号1323241970********。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某县某村人,身份证号1323241970********。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市某有限公司、魏某某、魏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已经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某市某有限公司、魏某某、魏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某市某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某市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司永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