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6刑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昆朋、沈勇赌博、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昆朋,沈勇,卜德均,罗小营,丁振,谢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6刑终46号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昆朋,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又因涉嫌赌博犯罪,于12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辩护人段东波、吕建涛,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勇,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济源市克井镇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家属院。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同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同年10月2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从河南省焦南监狱解回,2016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经济源市人民法院决定于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卜德均,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2月31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罗小营,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无业。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8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丁振,曾用名丁振振,男,1988年5月1日出生,回族,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1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11月24日至2017年11月23日)。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0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济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谢添,曾用名谢征征,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缓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8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2月31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济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卜德均、罗小营、赵昆朋、丁振犯赌博罪,原审被告人谢添、沈勇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5)济刑初字第6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赵昆朋、沈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沈勇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审理被告人卜德均、罗小营、赵昆朋、丁振犯赌博罪,被告人谢添、沈勇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中,认定丁振构成自首的情节没有排除互相矛盾证据,且发现赵昆���判决宣告前有同种数罪而不一并处理,可能影响对赵昆朋的公正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刑初字第615号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智忠审 判 员 郝小丽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冰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