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479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智宁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枝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