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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二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邵巨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邵巨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705号原告(反诉被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法定代表人:孙承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茆恒金,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邵巨响,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邵维勤,男,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巨响及反诉原告邵巨响反诉被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巨响的起诉;反诉原告邵巨响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邵巨响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6088元,减半收取3044元,由原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25元,由反诉原告邵巨响负担。审 判 长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张娟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尚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