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辖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周福海与沧州均日缸套有限公司、李义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沧州均日缸套有限公司,李义和,周福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辖终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均日缸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学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义和。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义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福海。委托代理人:梁金泼,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沧州均日缸套有限公司、李义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1民初528-02号民事管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所提申请实质是回避申请,并不是管辖异议申请,原审以管辖异议作出裁定是错误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在受理本案后,本案上诉人以周福海系原审法院刚刚退休不久的副院长,与原审法院存在利害关系、其子周保康现为原审法院业务庭庭长为由申请原审法院将本案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原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处理,其作出的管辖裁定有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1民初528-02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李悦萍审判员 倪忠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