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唐典升与崔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典升,崔俊,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97号原告:唐典升。委托代理人:张奎国,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俊。被告: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典升与被告崔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崇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