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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唐典升与崔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典升,崔俊,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97号原告:唐典升。委托代理人:张奎国,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俊。被告: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典升与被告崔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崇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