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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3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邢某某。王某某与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邢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邢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邢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邢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邢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闵广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