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子风与刘金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风,刘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李子风。被执行人刘金柱。申请执行人李子风与被执行人刘金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棣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0870.2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2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李子风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金柱在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余额不足,其名下有车辆一部(车号鲁MPE9**),但该车具体停放地点不明,刘金柱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