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5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致军与被执行人孙小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李致军,男。被执行人孙小军,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3774.62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74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将案件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正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3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