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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人与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湾��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民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金泉石化有限公司、程荣鑫、赵英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民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金泉石化有限公司,程荣鑫,赵英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25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民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金泉石化有限公司、程荣鑫、赵英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民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金泉石化有限公司、程荣鑫、赵英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叶俐丽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称被告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民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金泉石化有限公司、程荣鑫、赵英资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     俐     丽审判员 叶     俐     丽审判员 荆华(陪)、陈桂霞(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