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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军飞等申请高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飞,王成,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飞,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成,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户,现在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高梅,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任,个体户,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军飞与被执行人王成、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4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尚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