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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2256号原告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25号。法定代表人张士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响,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宁,男,1968年12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殿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施蔚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