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李明云与被执行人贺业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云,贺业岭,马明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102号申请人李明云,女,生于1968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贺业岭,男,生于1973年1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马明峙,男,生于1965年9月,满族,住南召县。申请人李明云与被执行人贺业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南召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10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褚青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