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刑初22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酒后驾驶鲁AXXX**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花园小区内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鲍山花园南区幼儿园门口处时,与相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脾破裂后手术切除,构成重伤二级;伤后出现失血性休克、左肩胛骨骨折、右第5跖骨骨折、右髌骨骨折、左胸两处肋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牙齿外伤性松动,构成轻微伤。经抽血检验,郑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24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酒后驾驶车辆逆向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让周围群众帮忙拨打电话报警,其在将受到惊吓的女儿送回家后返回现场的途中,民警与其电话联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2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民事调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户籍信息、住院病历,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侯某某等人的证言,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损伤程度检验报告书、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鉴定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郑某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亦具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郑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适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文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玉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