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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乌云斯庆与巴音吉日嘎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云斯庆,巴音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乌云斯庆,女,蒙古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巴音吉日嘎拉,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萨如努图嘎查。乌云斯庆与巴音吉日嘎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巴音吉日嘎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乌云斯庆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偿还,并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乌云斯庆逾期不履行时申请人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文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拉腾双胡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