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与蒋天化、马雄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652号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武义蓝海不锈钢制品厂、浙江武义华祺实业有限公司、武义县安达机械附件厂、蒋天化、马雄姿、童华锋、郑美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084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02��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义蓝海不锈钢制品厂、浙江武义华祺实业有限公司、武义县安达机械附件厂、蒋天化、马雄姿、童华锋、郑美爱支付借款本金1983534.9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经查封,暂无处置条件,也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6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