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贾靖与何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靖,何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841号原告贾靖,男,1982年9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何伟强,男,出生年月不详,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靖与被告何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贾靖负担。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