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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姬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404号原告姬某。被告尹某。原告姬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接触较少,婚后性格不和,自2009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离婚诉讼。查明,被告原址拆迁无下落,又无其他联系方式,且被告不同意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被告张立鹏下落不明,不能直接或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又不同意公告方式予以送达,因此应认定为本案没有明确被告,原告之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姬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晓清审判员  张建新陪审员  张 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雨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