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姜世波与东港市隆兴养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世波,东港市隆兴养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姜世波。被执行人东港市隆兴养殖厂。投资人沙愿刚,该厂厂长。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08)东民初字第4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1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