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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5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唐大梅与成后川,陈安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大梅,成后川,陈安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819号原告唐大梅,女,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席国树,重庆市北碚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后川,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安燕,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530594L。法定代表人陈静,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大梅诉被告陈安燕、被告成后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大梅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大梅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大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唐大梅负担。审 判 长  邓 敏人民陪审员  李时伟人民陪审员  詹佑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 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