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02民初3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辉茹与李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茹,李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02民初378-1号原告:李辉茹,又名李辉如、李惠如,女,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郭玉贤,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雪萍,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克伟,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如诉被告李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辉如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告李克伟位于汕尾市城区汕尾碧桂园柏丽湾13栋303号的房产,并提供案外人陈文成位于汕尾市滨海小区A区C5栋4号房屋(证号:粤房地权证汕房交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克伟位于汕尾市城区汕尾碧桂园柏丽湾13栋303号的房产。二、查封案外人陈文成位于汕尾市滨海小区A区C5栋4号(证号:粤房地权证汕房交字第××号)的房产。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中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莫胜卫审 判 员 余小阳人民陪审员 罗思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肯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