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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准备在诉讼保全的债权到位后由法院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自愿先行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待条件具备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91民初39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泽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