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6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与杨学智、尚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杨学智,尚平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634号之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住所地:东营市黄河路***号。代表人孙云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露萍,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智。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尚平平。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与被告杨学智、尚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5元,减半收取1453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玉玲人民陪审员 孙淑珍人民陪审员 巩永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燕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