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恢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宋卫山与青岛江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卫山,青岛江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宋卫山。被执行人青岛江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前东城村。法定代表人李梅,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卫山与被申请人青岛江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全部履行责任,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即商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王 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文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