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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邱纪胜、濮阳市腾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邱纪胜,濮阳市腾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86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宪申,该公司员工被告邱纪胜。被告濮阳市腾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邱纪胜、濮阳市腾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通知被告邱纪胜应诉。经通知,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补正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明确信息,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富申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