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子栋与刘红建、师红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栋,刘红建,师红梅,张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子栋,男,1981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红建,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师红梅,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森,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王子栋申请执行刘红建.师红梅.张森借款一案,本院依据(2015)卢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3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卫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