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62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芜湖市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62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第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皖0223执6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在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在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桂春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