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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温洲朗德带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长久木业有限公司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洲朗德带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长久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温洲朗德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大典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余建鸣,男,温洲朗德带业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士范,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海涛,通河县富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长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通河县清河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田喜江,黑龙江省长久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长久木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4)清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波审判员  王光远审判员  王春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