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杜秋月与卢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秋月,卢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杜秋月。被执行人卢昶。杜秋月与卢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卢昶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杜秋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30万元和租金75000元及从2015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年利率7.99%计算的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7075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552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卢昶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卢昶所有的位于台州市海游镇石洋溪路45号602室的房产(与他人共有,已抵押,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卢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杜秋月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卢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3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秋月如发现被执行人卢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