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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7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宋伟、任红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华,宋伟,任红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7048号原告张文华,男,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旭丽(系原告张文华妻子),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宋伟,男,公务员。被告任红丽(系被告宋伟妻子),女,成年,职工。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张文华与被告宋伟、任红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伟、任红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华诉称,2013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宋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临河区新华西街豪绅家园西侧商铺出租给被告宋伟,租期为2013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20日,第一年租金为270000元,第二年租金为297000元,每年租金必须在每年起租前一日付清,被告逾期支付房租,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日租金的2倍加收滞纳金及要求对方承担交纳年租金10%的违约金。被告宋伟于2015年9月22日搬出租赁房屋。2015年的租金仅支付100000元,剩余租金147500元至今未支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由二被告支付租金1475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被告宋伟辩称,对拖欠原告房屋租金的事实认可,但原告在我营业期间将租赁房屋上锁,故只同意支付至2015年8月1日的房屋租金,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被告任红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宋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临河区新华西街豪绅家园西侧商铺出租给被告宋伟,合同主要内容为:“租赁期为2013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20日,第一年租金为270000元,之后每年的自己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0%,第二年租金为297000元,每年租金必须在每年起租前一日(11月20日)付清,乙方逾期支付房租,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日租金的二倍加收滞纳金,及要求对方承担交纳年租金10%的违约金”。2015年9月22日,被告宋伟委托他人与原告进行交接,将承租房屋返还原告,并对租期内的水、电费进行结算。从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9月22日,被告宋伟合计承租房屋10个月零2天,原告自愿按10个月计算租金,产生租金为247500元(297000元÷12个月×10个月)。双方均认可被告宋伟已支付第二年度租金100000元。本案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要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宋伟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被告宋伟应依照约定支付原告房屋租金,长期拖欠,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现原告要求被告宋伟支付房屋租金147500元(247500元-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宋伟于2015年9月22日委托他人与原告进行房屋交接,将承租房屋返还给原告,双方已协议解除租赁合同,无需本院再行调整。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上属于被告宋伟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二人共同债务,由被告宋伟、任红丽共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伟、任红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张文华支付房屋租金14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被告宋伟、任红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晋德人民陪审员  庞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海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