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正伟、孙光诉被告季兰华、季洪娟民间借贷纠纷解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伟,孙光,季兰华,季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971号原告孙正伟,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村民。原告孙光,男,1996年1月13日生,汉族,汉族,住临沂市,村民。被告季兰华,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村民。被告季洪娟,女,199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村民。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鲁1322民初29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现本案已经调解结案。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季兰华的银行存款8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