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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6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四川德利佳实业有限公司与彭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德利佳实业有限公司,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6执3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德利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胡栋梁。被执行人:彭涛,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住绵阳市安县清泉镇古井村***组。四川德利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彭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德阳仲裁委员会(2015)德仲字第56号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德利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为10451.38元及利息和其他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彭涛的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市仲裁委(2015)德仲民字第56号民仲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 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伟均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由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